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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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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子杰与被告涂友中、涂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551号 原告袁子杰,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友中,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涂友刚,男,汉族,1956年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551号

原告袁子杰,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友中,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涂友刚,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出生,住罗山县。

原告袁子杰诉被告涂友中、涂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袁子杰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袁子杰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袁子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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