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正民初字第981号
原告冯小女,女,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保东,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峰,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里。
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驿通商务综合楼)。
委托代理人张广省,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冯小女诉被告王建峰、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小女撤回对被告王建峰、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杨 厅
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