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1151号 原告张耀军,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黎玉芳,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张耀军与被告黎玉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告黎玉芳送达起诉状前,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耀军撤回对被告黎玉芳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车卫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