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杨大国,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生,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杨新寺,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 第三人杨四伟,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杨大国诉被告杨新生、杨新寺及第三人杨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大国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