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春红与王国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李春红,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友,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宝,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李春红与被告王国宝离婚纠纷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李春红,女,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友,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宝,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李春红与被告王国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红及委托代理人张明友、被告王国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春红诉称:1993年底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于1994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9年1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蓓,于2003年4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蕾。2008年以前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之后因被告做生意亏损,被告整天喝酒、赌博且不听劝阻,原告从2013年农历1月17日起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以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蓓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蕾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国宝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2、同意原告关于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3、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被告相识后,于同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即长女王蓓(1999年12月26日出生)和小女王蕾(2003年4月4日出生)。原被告婚前均无个人财产。关于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双方争议较大且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不予审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告李春红要求与被告王国宝离婚,被告王国宝明确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女王蓓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蕾由被告抚养,被告同意原告关于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原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因原被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的陈述分歧较大,且双方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中对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不予分割。关于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如何分割的问题,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春红与被告王国宝离婚;

二、婚生女王蓓由原告李春红抚养,婚生女王蕾由被告王国宝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瑜

审 判 员  肖雪源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贺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