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1206号 原告李东风,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魏连美,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风诉被告魏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魏连美已将所欠债务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魏连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东风撤回对被告魏连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