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01277-3号 原告周红霞,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周新生,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周红霞诉被告周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正民初字第01277-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周新生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原武装部桥北路东二间二层房产予以查封。 原告周红霞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新生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另行裁定予以准许,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已无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01277-1号民事裁定关于对被告周新生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原武装部桥北路东二间二层房产的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