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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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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红与王建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483号 原告高长红,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玮,女,正阳县新阮店乡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王建顺,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高长红诉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483号

原告高长红,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玮,女,正阳县新阮店乡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王建顺,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高长红诉被告王建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长红撤回对被告王建顺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