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483号 原告高长红,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玮,女,正阳县新阮店乡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王建顺,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高长红诉被告王建顺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长红撤回对被告王建顺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