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少民初字第62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涂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涂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涂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