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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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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少民初字第66号 原告邹某,女,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9月16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少民初字第66号

原告邹某,女,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原告邹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