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少民初字第66号 原告邹某,女,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