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程伟,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新,男,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肖楠,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王佩,女,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徐超,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程伟诉被告单肖楠、王佩、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伟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8365元,减半收取4182.5元,由原告程伟承担。 审 判 长 刘根富 审 判 员 杨 娟 代理审判员 闵 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