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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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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玖与董小九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526号 原告姜士国,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董小九,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鄢东锋,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姜士国与被告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526号

原告姜士国,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董小九,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鄢东锋,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姜士国与被告董小九、鄢东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士国撤回对被告董小九、鄢东锋的起诉。

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车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