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裴爱丽,女,回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李晓丽,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党新革,男,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裴爱丽与被告李晓丽、党新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爱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晓丽、党新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爱丽撤回对被告李晓丽、党新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瑜 审 判 员 肖雪源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贺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