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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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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明坤与正阳县水务局、第三人李明金、李明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万明坤,男,1993年12月3日,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肖海源,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冯伟,男,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明金,男,住正阳县。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万明坤,男,1993年12月3日,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肖海源,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冯伟,男,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明金,男,住正阳县。

第三人李明洋,男,住正阳县。

原告万明坤诉被告正阳县水务局、第三人李明金、李明洋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称正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现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明坤撤回对被告正阳县水务局及第三人李明金、李明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明坤承担。

审判员 杨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