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少民初字第71号 原告于某甲,男,汉族,农民,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红太,男,正阳县汝南埠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于某乙,女,汉族,农民,1990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少民初字第71号

原告某甲,男,汉族,农民,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红太,男,正阳县汝南埠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

被告于某乙,女,汉族,农民,1990年1月9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原告某甲诉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要求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