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853号 原告毛喜英,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毛喜芝,女,1975年2月9日生,汉族。 被告史淑芝,女,1940年2月2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喜英与被告毛喜芝、被告史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特殊原因,经请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该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郑法指字第26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指定该案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