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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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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建军与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禹建军,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张欢欢,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 原告禹建军诉被告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禹建军需补交诉讼费,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禹建军,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张欢欢,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

原告禹建军诉被告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禹建军需补交诉讼费,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通知原告禹建军补交相关费用,现其逾期不予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禹建军预交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禹建军负担(多出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