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禹建军,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张欢欢,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 原告禹建军诉被告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禹建军需补交诉讼费,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通知原告禹建军补交相关费用,现其逾期不予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禹建军预交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禹建军负担(多出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