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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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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万举与张景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许万举,男,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张景洋,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小娟,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许万举,男,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张景洋,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小娟,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许万举与被告张景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勃

审 判 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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