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荆保勤与张光辉、周建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荆保勤,女,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何川(实习),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光辉,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建芳,女,1979年6月30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荆保勤,女,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何川(实习),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辉,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建芳,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系被告光辉之妻。

被告周建芳,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俞海雷,经理。

原告荆保勤诉被告张光辉、被告周建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