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82-2号
原告王龙,男,1951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辅卿,男,1945年10月16日生,汉族。
第三人张广文,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与被告王辅卿、第三人王继光、第三人张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龙于2015年8月2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
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龙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