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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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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与王辅卿、第三人王继光、张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82-2号 原告王龙,男,1951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辅卿,男,1945年10月16日生,汉族。 第三人王继光,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 第三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82-2号

原告王龙,男,1951年1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辅卿,男,1945年10月16日生,汉族。

第三人王继光,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

第三人张广文,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与被告王辅卿、第三人王继光、第三人张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龙于2015年8月2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撤回起诉。

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龙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