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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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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伟与张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11号 原告王红伟,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 被告张浩胜,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伟诉被告张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伟于2015年7月13日诉讼来院,请求判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11号

原告王红伟,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

被告张浩胜,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伟诉被告张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伟于2015年7月13日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月利率1%计算),2015年8月31日原告王红伟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000元整。2015年9月1日,原告王红伟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伟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伟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红伟负担(原告王红伟已经预交2150元,多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时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