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011号
原告王红伟,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
被告张浩胜,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伟诉被告张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伟于2015年7月13日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月利率1%计算),2015年8月31日原告王红伟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000元整。2015年9月1日,原告王红伟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伟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伟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红伟负担(原告王红伟已经预交2150元,多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时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