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梁跃红,女,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马姝君,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
原告梁跃红诉被告马姝君、第三人师霞侵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梁跃红于2015年8月27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跃红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跃红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