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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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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霞与马姝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师霞,女,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马姝君,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霞与被告马姝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师霞于2015年9月1日以没有精力,无力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师霞,女,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马姝君,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霞与被告马姝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师霞于2015年9月1日以没有精力,无力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霞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霞撤回起诉。

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师霞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