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师霞,女,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马姝君,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霞与被告马姝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师霞于2015年9月1日以没有精力,无力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霞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霞撤回起诉。 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师霞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