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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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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中与聂华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384号 原告严明中,男,汉族,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被告聂华民,男,汉族,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我院在审理原告严明中与被告聂华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明中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5)扶民初字第384号

原告严明中,男,汉族,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被告聂华民,男,汉族,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我院在审理原告严明中与被告聂华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明中2015年9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严明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严明中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