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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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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国与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六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4)扶民初字第1099-1号 原告李新国,男,汉族,住址扶沟县。 被告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六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邹永涛。 被告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六上行政村村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邹永涛。 被告邹占东,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

(2014)扶民初字第1099-1号

原告李新国,男,汉族,住址扶沟县

被告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六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邹永涛。

被告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六上行政村村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邹永涛。

被告邹占东,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国与被告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六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六上行政村村第三村民组、邹占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国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新国撤诉。

审判长  张世民

审判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