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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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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兆前与申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 原告:于兆前,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生,住扶沟县曹里乡刁湾村于庄村。身份证号41272119560223341X。 被告:申晨,男,汉族,1984年6月6日生,住西华县城关镇箕城路南段0007号。身份证号412722198406060216。 我院在审理原告

(2015)扶民初字第1429号

原告:于兆前,男,汉族,1956年2月23日生,住扶沟县曹里乡刁湾村于庄村。身份证号41272119560223341X。

被告:申晨,男,汉族,1984年6月6日生,住西华县城关镇箕城路南段0007号。身份证号412722198406060216。

我院在审理原告于兆前与被告申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于兆前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兆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