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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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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龙与赵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周艳龙,男,199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大李庄乡邵口行政村新庄村24号。身份证号412721199101145831。 被告赵林,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吕潭乡官地行政村。身份证号412721198202235436。 我院在审理原告

(2015)扶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周艳龙,男,199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大李庄乡邵口行政村新庄村24号。身份证号412721199101145831。

被告赵林,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吕潭乡官地行政村。身份证号412721198202235436。

我院在审理原告周艳龙与被告赵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周艳龙2015年9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艳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邹鹏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