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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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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与刘清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初字973号 原告李敏,女,汉族,住开封市。 被告刘清水,男,汉族,现住扶沟县。 我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刘清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2015)扶民初字973号

原告李敏,女,汉族,住开封市。

被告刘清水,男,汉族,现住扶沟县。

我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刘清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敏撤回对被告刘清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