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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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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基笑与扶沟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1164-2号 原告:黄基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扶沟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赵静静,任总经理。 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任董事长。 被告:陈永生,男

(2015)扶民初字第1164-2号

原告:黄基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扶沟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赵静静,任总经理。

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任董事长。

被告:陈永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长葛市。

我院在审理原告黄基笑与被告扶沟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陈永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基笑2015年9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基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