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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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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龙与陈永生追索劳动报酬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1161-2号 原告:李飞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扶沟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扶沟县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静静,任总经理。 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任董事长。 被告

(2015)扶民初字第1161-2号

原告:李飞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扶沟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扶沟县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静静,任总经理。

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任董事长。

被告:永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长葛市。

我院在审理原告李飞龙与被告扶沟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永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龙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飞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