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161-2号 原告:李飞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扶沟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扶沟县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静静,任总经理。 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楠,任董事长。 我院在审理原告李飞龙与被告扶沟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陈永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龙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飞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