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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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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银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69号院12号楼付1号。 法定代表人时丙午,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胡清琴,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341号

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69号院12号楼付1号。

法定代表人时丙午,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胡清琴,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银萍,女,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69号东方明珠1号楼1单元302号。

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