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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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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军营与卢东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1042号 原告潘军营,女,住扶沟县。 被告卢东亮,住扶沟县镇。 潘军营诉卢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军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东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1042号

原告潘军营,女,住扶沟县。

被告卢东亮,住扶沟县镇。

军营诉卢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军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东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军营诉称,卢东亮因做生意向潘军营借款40万元,并出具有借条。后经潘军营追要,该款至今未还。要求卢东亮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

卢东亮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卢东亮因做生意分别于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10日、2014年12月13日向潘军营借款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并出具有欠条三份,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三笔借款经潘军营催要,该三笔借款40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欠条三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潘军营与卢东亮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主要条款具备,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三笔借款本金40万元经催要,卢东亮应当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东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潘军营借款本金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1056元,均由被告卢东亮承担(先由原告潘军营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国会

审判员  顾孝勇

陪审员  赵守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