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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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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琪与被告邢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王琪,男,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省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红超,男,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王琪与被告邢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王琪,男,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省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红超,男,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王琪与被告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琪委托代理人郭宝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红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琪诉称,2012年5月26日,被告急需用钱购物,向原告借走现金7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还,故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7000元。

邢红超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邢红超向王琪借现金7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王琪7000元,邢红超,2012年5月26日。经王琪催要,邢红超至今未偿还该款。

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邢红超欠原告王琪债务7000元这一事实,有其向王琪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及时将该债务偿还,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红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琪现金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亚东

审判员  张永强

陪审员  李天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