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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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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朋飞与姜占周、姜亚杰、温雪婚约彩礼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许朋飞,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康县板桥镇。 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男,系大新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姜占周,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15)扶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许朋飞,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康县板桥镇。

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男,系大新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姜占周,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大新镇。

被告姜亚杰,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大新镇。

被告温雪,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扶沟县大新镇。

本院受理原告许朋飞诉被告姜占周、姜亚杰、温雪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朋飞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占周、姜亚杰、温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占周、姜亚杰、温雪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朋飞撤回对被告姜占周、姜亚杰、温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许朋飞承担。

审判员  卢清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