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胡述琼,女,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郝红力,男,住扶沟县。
胡述琼诉郝红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述琼到庭参加了诉讼,郝红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述琼诉称,胡述琼与郝红力于2004年9月27日在扶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9日生育一子,于2011年农历10月5日生育女儿。因郝红力对胡述琼不信任,无端猜疑,一生气就对胡述琼大打出手,近二年来,胡述琼与两个子女长期住在娘家。胡述琼与郝红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胡述琼诉至法院,要求与郝红力离婚,婚生女儿、男孩跟随胡述琼生活,郝红力承担抚养费。
郝红力缺席,未予答辩。
胡述琼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胡述琼与郝红力系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2.户口本,证明生育子女情况。3.原告胡述琼与被告郝红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郝红力发的侮辱信息、判决书一份,证明感情破裂。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胡述琼与郝红力于2004年9月27日在扶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9日生育长子,于2011年10月31日生育长女。现均在胡述琼娘家居住生活。胡述琼于2014年以其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郝红力离婚,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胡述琼与郝红力离婚,判决后,胡述琼与郝红力未和好,亦未共同生活。胡述琼又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要求与郝红力离婚。
另查明,胡述琼自愿承担郝红力应当承担的郝晨坤、郝凌薇的部分抚养费。
本院认为,胡述琼与郝红力因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婚后长时间分居,互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其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胡述琼与郝红力离婚。因儿子、女儿长期随胡述琼生活,由胡述琼抚养有利其今后健康成长,故儿子、女儿应随胡述琼生活。胡述琼自愿承担郝晨坤、郝凌薇的抚养费,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郝红力缺席,系对自己民事抗辩权的放弃。因郝红力缺席,胡述琼与郝红力的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述琼与被告郝红力离婚;
二、原告胡述琼与被告郝红力的婚生儿子、女儿随原告胡述琼生活,抚养费由胡述琼承担;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述琼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孝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