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金初字第66号 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水友,该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亚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韭园信用社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合申。 被告杨凯。 被告杨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合申、杨凯、杨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合申、杨凯、杨孟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合申、杨凯、杨孟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张继超 审判员 刘锦华 陪审员 周红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