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合申、杨凯、杨孟华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金初字第66号 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水友,该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金初字第66号

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水友,该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亚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韭园信用社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合申。

被告杨凯

被告杨孟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合申、杨凯、杨孟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合申、杨凯、杨孟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吴合申、杨凯、杨孟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张继超

审判员  刘锦华

陪审员  周红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