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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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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信用农村合作联社与李君、楚凤菊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金初字第78号 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水友,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新君,系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里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李君,女,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曹里乡 被告楚凤菊

(2015)扶民金初字第78号

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水友,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新君,系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里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李君,女,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曹里乡

被告楚凤菊,女,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曹里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君、楚凤菊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君、楚凤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申请费500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李祺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