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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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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宾与毛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被告毛建中,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扶沟县城关镇。 原告刘宏宾诉被告毛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宾的委托代理人韩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建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毛建中,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生,住扶沟县城关镇。

原告刘宏宾诉被告毛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宾的委托代理人韩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建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9日,因我经营的杂粮店关门,被告将我库存的杂粮收购,被告验货后,因当时没钱,随即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刘宏宾杂粮款5000元(伍仟元)整”。但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我该笔货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我杂粮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毛建中缺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杂粮款5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毛建中缺席亦未提交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原告刘宏宾经营的杂粮店关门,被告毛建中将原告刘宏宾库存的杂粮收购,被告毛建中验货后,因当时没钱,随即给原告刘宏宾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刘宏宾杂粮款5000元(伍仟元)整,金润万家毛建中”。后经原告刘宏宾多次催要,被告毛建中未支付该笔货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真实有效,被告毛建中基于买卖关系的基础之上向原告刘宏宾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毛建中欠原告刘宏宾杂粮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欠货款应当及时偿还。被告毛建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本人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建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宏宾杂粮款5000元。

如被告毛建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毛建中负担(先由原告刘宏宾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健二0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