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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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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某甲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锦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