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016-1号 原告高军才,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被告方金梅,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第三人罗惠,女,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原告高军才诉被告方金梅、第三人罗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金梅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投入的股金。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方金梅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投入的股金22027元(账号371200030110013990)。 二、冻结被告方金梅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投入的股金11013元(账号371200030110017230). 三、冻结被告方金梅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投入的股金19960元(账号37120003011002648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献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