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马相法,男,1955年5月24日生,回族,住扶沟县城关镇被告宋红卫,女,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 原告马相法诉被告宋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相法申请撤诉,理由是:被告宋红卫外出无音信,下落不明。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相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马相法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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