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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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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与木秀枝、李国海、张拥军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住所地: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张瑞,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该单位综合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木秀枝,女,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李国海,

(2015)扶民初字第118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住所地: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张瑞,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力,该单位综合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木秀枝,女,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国海,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张拥军,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诉被告木秀枝、国海、张拥军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木秀枝、李国海、张拥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王   献   彬

审判员 孙斌陪审员王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