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梁会涛。 被告解保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会涛诉被告解保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解保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会涛撤回对被告解保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梁会涛负担。 审判长 张继超 审判员 郭璐欣 陪审员 任玲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