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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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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一小字第11号 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方亚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发明,男,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

(2015)扶民一小字第11号

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方亚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发明,男,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发明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发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