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二小第2号 原告张东京,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赵国献,男,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京诉被告赵国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京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京撤回对被告赵国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东京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振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