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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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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扶民一小字第13号 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方亚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丁宣,女,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

(2015)扶民一小字第13号

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方亚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丁宣,女,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