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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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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军、罗仙花、王建设、何社会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金初字第89号 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民,该联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付三岗,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金初字第89号

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民,该联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付三岗,该联社城郊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建军

被告罗仙花。

被告王建设。

被告何社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建军、罗仙花、王建设、何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罗仙花、王建设、何社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张继超

审判员  穆继敏

审判员  刘锦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