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金初字第89号 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西段南侧。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民,该联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付三岗,该联社城郊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罗仙花。 被告王建设。 被告何社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建军、罗仙花、王建设、何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罗仙花、王建设、何社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张继超 审判员 穆继敏 审判员 刘锦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