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941号
原告开婷婷,女,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蔡进才,男,住扶沟县。
开婷婷诉蔡进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孝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蔡进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婷婷诉称,开婷婷与蔡进才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生气,且蔡进才与她人有暧昧关系,不尽家庭义务,现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儿子由开婷婷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蔡进才未作答辩。
庭审中,开婷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一、原、被告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修理部。
四、被告与其他女人的同床的照片,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五、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大屯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大屯小学教师刘广红的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已经分居二、三年了,婚生子也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大屯村小学就读。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原告抚养。
六、原、被告通话录音光碟一份。证明被告蔡进才同意离婚。
七,原、被告婚生子证言一份,证明坚持要求跟随原告生活。
依照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开婷婷与蔡进才于2008年按习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2012年6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于2008年2月9日生育长子,开婷婷与蔡进才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二年以上,分居期间跟随开婷婷生活。庭审中,开婷婷自愿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开婷婷与蔡进才因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其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开婷婷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长子长期随开婷婷生活,随开婷婷生活有利其今后健康成长,故应随开婷婷生活,庭审中,开婷婷自愿承担抚养费,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以支持。开婷婷要求的其它诉讼请求,因蔡进才缺席,本院无法查清,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开婷婷与被告蔡进才离婚;
二、原告开婷婷与被告蔡进才婚生长子随原告开婷婷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开婷婷承担;
三、驳回原告开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开婷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孝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