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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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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史新旺、陈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行政村。 负责人史志刚,村委会主任。 被告史新旺,男,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陈兰,女,汉族,住扶沟县。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行政村。

负责人史志刚,村委会主任。

被告史新旺,男,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陈兰,女,汉族,住扶沟县。

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史新旺、陈兰申请撤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并裁定解除了史新旺在湾赵储蓄所的存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扶沟县韭园镇村财乡理服务中心在韭园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帐户:0000000144517371001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高亚东

审判员  张永强

陪审员  杜东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