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李玉宽,女,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成铭,男,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宽诉被告刘成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成铭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宽撤回对被告刘成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玉宽负担。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