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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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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李玉宽,女,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成铭,男,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宽诉被告刘成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宽于2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李玉宽,女,住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成铭,男,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宽诉被告刘成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宽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成铭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宽撤回对被告刘成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玉宽负担。

审判长  马新富

审判员  罗红艳

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